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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信解答
旅馆过了12点加收半天房租的惯例是否合法?
□ 刘德生
点击次数:675  次      加入时间:2008-08-15   

编辑同志:

前不久,我与新婚不久的妻子外出旅游。途中在一家宾馆住宿,我们入住的时间是下午5时多,第二天下午2时多退房,宾馆服务台向我们收一天半的房租,我们提出实际只住了不到一天,宾馆应按一天住宿标准收费,可服务小姐说,凡住本宾馆的顾客在12时后退房的,按惯例要加收半天住宿费。请问:宾馆过了12点加收半天房租的惯例合法吗?

 

读者:季雨林

 

季雨林同志:

你反映的问题带有很大的普遍性。目前,在不少宾馆、旅店,都有这样的规定,即住店旅客在12时后退房的,加收半天住宿费,18时后退房的,收全天住宿费。对于这个问题,旅馆通常是这样解释的:这是旅馆行业的通行惯例。如果严格执行这样的规定,假设一个顾客在5月1日20时到某宾馆,而在5月2日的12时零1分退房,他则要交一天半的住宿费,要是在5月2日18时零1分退房,他则要交两天的住宿费,而实际上,他在12时零1分退房时,他实际的住宿时间仅为16小时,不到计费时间36小时的二分之一。显然,这样的收费是不合理的,对于一个顾客来讲可能损失是微乎其微的,但对于众多的旅馆实行此类规定,对顾客利益的损害都是巨大的。

其实,通行惯例的解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,大家都这样不等于大家都是合法的。顾客住宿一天,实际就是在旅馆停留一天的时间,这一段时间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期间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: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、月、日、小时计算。按照公历,一天应为24小时。这就是说,顾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。如果住宿时间不超过24小时,只能按一天的房价计算。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,你们夫妇实际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,宾馆却要你们一天半的住宿费,宾馆的做法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。不仅如此,宾馆的做法也与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、等价有偿的基本法律规则相悖,因而是错误的。你们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,保护自己的权益,拒交不合理的费用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 

 

文章出处:东台市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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